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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主体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及执法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划设置。
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LED显示屏广告,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政府及各开发区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方可设置。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监督指导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含50平方米及以下LED显示屏广告)进行审批;负责组织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LED显示屏广告的审批工作;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情况。
第七条 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受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情况。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负责对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进行协调并明确管辖权。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未按规定查处职责范围内违法户外广告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除《条例》中明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外,还应包括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立柱、招牌、匾额、围挡、桁架、展架、花篮、桌椅、遮阳棚、水座旗、易拉宝、投影设备、地面广告布、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等设施。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1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小于等于1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同一墙面只允许设置一个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大型LED显示屏广告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允许设置面积的10%,广告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允许设置面积的30%。
大型LED显示屏广告运营时间为每日8时至22时(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周边等特殊区域除外)。
设置双色LED滚动屏户外广告,应在一楼牌匾标识下方适当位置设置,长度不得超出牌匾标识的长度。
第十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和公交场站、候车厅等设施及场地设置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立柱式户外广告等,应由相应管理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同一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设置,不得在同一地点设置1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同一个大型广场不得设置2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除《条例》的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禁止在下列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东、西、南、北四条大街及解放路全段,新城广场及周边、火车站广场及周边、钟鼓楼广场、大雁塔南北广场、火车北客站广场及周边、小寨十字300米范围内等人流量密集区域。
(二)公交站牌周边、地铁站口与地下通道及涵洞出入口周边20米范围内,立交桥与人行天桥下50米范围内。
(三)宽度不足7米的人行道。
中、省、市重大活动确需在以上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须经市政府审核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地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6个,明城墙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8个,二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0个,大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不得超过15个,设置时间不得超过4日。
(二)桌椅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4套,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6套,三环路以外不得超过8套。
(三)展架、易拉宝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2个,明城墙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4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6个。
(四)花篮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6个,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8个,三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2个。
(五)遮阳篷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2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4个。
(六)其它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场地大小、申请时间合理控制。
第十六条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设置舞台、音响、大型桁架、大型展棚、充气拱门、软质横幅条幅等设施,严禁使用可燃性气体的空飘气球;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等。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
申请人应加强对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维修、更换污损、扭曲、不完整等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
设置期满后,应在期满当日拆除。
第四章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牌匾标识,是指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楼体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牌匾标识设置标准,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牌匾标识设置的详规编制、审查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白天环境美化和夜间景观亮化,达到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
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应按照规定时限(8∶00—22∶00)开启和关闭电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第二十一条 设置单位(人)应当保持牌匾标识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功能完好。
牌匾标识材料应为硬质材料,严禁使用喷绘材质。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二十二条 牌匾标识内容仅限名称、字号和标识。
附带经营范围、电话号码、商业广告等内容或者在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办公地以外设置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申请审查登记,应当向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牌匾标识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牌匾标识的尺寸、材质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牌匾标识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两张。
(三)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资料文件。
(四)设置牌匾标识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相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经过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的有关设置位置证明材料。
(六)由牌匾标识设置单位出具的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实地勘察,符合设置要求的,办理牌匾标识设置审查登记。
牌匾标识设置原则上每年审查登记一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牌匾标识,高度、色彩应基本一致,上下沿应与外立面平齐。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整体协调。
(二)平行于建筑物的牌匾标识,其外立面距离墙面一般不大于0.3米,四周应封闭;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牌匾标识顶端应低于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阳台底部平齐。平房应设置在门沿上方适当位置,牌匾宽度小于或等于1.5米,长度应与门的大小相符,不得超过店面长度。严禁在透明玻璃大门、橱窗上设置。
第二十六条 对临街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外立面装饰设计时,应预留牌匾标识设置位置。
第二十七条 有独立产权的整栋建筑物可在楼体立面上设置名称标识,名称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的楼体立面上,标识字体的大小和设计风格应与建筑物外观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商住楼独立出入口位置受建筑物原有雨棚影响,不具备设置牌匾标识条件的,可在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设置单体字标识,位置限于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
第二十九条 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商住楼,设置牌匾标识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需要,限于使用外镶式发光装置,且牌匾标识的厚度应达到隔热要求,防止因温度过高引起玻璃幕墙的破损。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商户)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设置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应当在征得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后,按正常程序申请。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由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牌匾墙。
(三)位于商业综合体内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中店”,由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负责申请,也可在3层与5层之间贴附墙面集中分段设置楼体字,楼体字的大小应根据裙房墙体部分的大小合理布局,字体不宜过大,颜色应协调搭配,并与建筑特色相融合。如商户较多不够设置时,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可在商业综合体的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牌匾墙。
第三十一条 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牌匾标识,在不影响所在区域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独立设置时原则上宽度不得大于2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第三十二条 牌匾标识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标识)”,但下列情形可设置两处以上的牌匾标识:
(一)大型商场可在建筑物不同立面分别设置牌匾标识,原则上每个立面不超过1处。
(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出入口且属同一经营单位的,可在两侧出入口上方按标准分别设置牌匾标识。
第三十三条 牌匾标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出现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等影响市容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对牌匾标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确保其牢固、安全。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等情况,空置期间由建筑物管理单位(人)负责保持牌匾标识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人)应按审查登记的位置、规格、形式、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置牌匾标识的。
(二)擅自变更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内容的。
(三)牌匾标识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西咸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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